陸軍上尉連長孫吉祥日前在移防時,慘遭戰車碾斃,未婚妻李幸育希望能讓家屬取精為孫家留後,但是礙於法令,希望落空,請問現行法令合理嗎?
我方為反對現行法令(人工生殖法):
*一辯(說明問題根源、己方基本立場、主要論點、清晰地陳述己方):
我方代表為反對現行法令,於民國96年3月21日公布的人工生殖法。首先,我們這裡提出反對的綱要,且逐次說明該反對之理由。
第一, 法案中保障的是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捐贈人的權益。(第1條)
只限地定於不孕夫妻可行使該權利,關於這一點,我方認為這對其他人是不公平的僅僅只為了不孕夫妻之福利,而忽略了夫妻以外之人的生育權。像是同性戀者、同居男女、單身女子,代理孕母。我方認為像是單身女子可做輸卵管阻塞等不孕治療,而在此法條卻不允許單身女子行使人工生殖,這是相互矛盾的,現在也逐漸有單身的女子想要獨自擁有親生小孩(自由時報有一篇的報導說:醫學專家認為此項規定太過保守,未婚或不婚女,生育權受歧視。因為生殖醫學會過去一直疾呼單身女子的生育權。還有像是藝人白冰冰一直難忘喪女之痛,曾經做了15次的人工到日本取精受孕,盼望再次迎接新生命),或是,因為傳宗接代的壓力(不孝有三,無後為大),不想婚的人卻因為家族壓力,而想要選擇獨自生育小孩(聯合報:像是藝人藍心湄就雜砸60萬,因為家人希望她為自己生個孩子)。條款中沒有給予單身女子該項權利,單身女子的生育權是遭受歧視的。至於同居男女這一點,現代逐漸有需多不想結婚而想要有其子女的人越來越多,同居男女不能行使該權利,就是阻擋了生育孩子的權利。至於同性戀者, 現在逐漸也有同性戀夫妻想要小孩的,他們應該享有該項權利。所以,人工生殖法要求只有不孕夫妻才能適用,是過於嚴苛及保守。
第二, 若受術夫婦婚姻無效、撤銷、離婚或一方死亡,生殖細胞或胚胎就立刻銷毀,不得繼續使用。(第21條 第一款項)
對於這一點,我方認為,都已經是的離婚了,還要強行的將該生殖細胞或胚胎銷毀,對其某一方來說,會是一打擊。夫妻婚姻無效這一點更是說不過去,這就與同居男女不能行使該項權利是一樣的道理,至於一方死亡,萬一某恩愛夫妻其中一人死亡,為了留下其後代,還是會選擇人工生殖。(關於死後取精,日本也有發生類似的問題。 台灣日前報導的「死後取精」問題,日本今天也有類似例子,不過日本法院判決,透過冷凍精子出生的孩子,不認定與精子所有人是親子關係。
(日本關東地區有一名女子,在接受未婚同居男子病死後的冷凍保存精子,以體外受精方式成功懷孕,並產下一女。事後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認定該女孩是這名男子的孩子。但是東京地方法院以「背離自然生殖規律,承認孩子為其子嗣的做法不符合社會常理」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這是繼西日本地區之後,第二個有關死後受精出生的孩子身份認定問題訴訟的例子。松山一審地方法院判處原告敗訴後,二審被高松高等法院駁回,檢察官現在向最高法院上訴,但是最高法院仍舊判決原告敗訴。法官奧田隆文在判決理由指出,使用死者精子創造新的生命,這種做法在倫理上存在很大的問題。
判決書中指出,這名男子在2001年因為生病,由醫療機搆提取並冷凍保存了能供五次體外受精的精子。其中三次體外受精均告失敗,該男子也於第二年死亡,但其精子保存了下來,並使該女子在作第四次體外受精時懷孕。2003年時原告產下了一女嬰,但是由於女嬰的父親已死亡,法院判決認為,不能夠認定兩者間有親子關係存在。)
第三, 人工生殖法第21條第二情形第二項,生殖細胞提供者死亡,細胞應予以銷毀。
此點非常不合理,許多人留下生殖細胞,是為了在將來有不時之須的時候可以使用,應該開放在特殊的情形下,可以使用生殖細胞。細胞所有人死亡後,應該可以由其父母或配偶決定其使用權利,在現有條件式的情況下,允許使用此生殖細胞。
第四, 受術夫妻或捐贈人均不得指定外 人工生殖施行的對象,如果當事人證明自己受到詐欺或脅迫,而同意人工生殖,可在發現後六個月內提起否認訴訟,但受欺者,自子女出生起滿三年,不得為之。(第24條)
由此條款最後敘述「但子女出生起滿三年,不得為之」來看,是很不負責任的行為,實在是規範的不周全,對其子女的母親更是一種傷害,丈夫已經危害到妻子了,政府卻不能加以保護,卻以「不得為之」來做結束,實在是令人感到不解。
第五, 精卵捐贈之人工生殖,不得為直系血親、姻親與四等內之旁系血親之親屬間精子與卵子之結合。(第15條)
對於這一項條款,我方認為這實在是過於嚴格,這幾年生育率都已經下降了許多,不孕夫妻,對其捐增的精子當然會有不安的心,然而若這時有親兄弟可捐贈,和樂而不為。國內也是有該項的案例存在,而且其出生之孩子也備受家族的疼愛,畢竟是得來不易,況且也是自己家族的親血。
(聯合報:弟求子 哥捐精 內「舉」不避親;自由時報:婦女團體:樂觀其成/保障香火延續 防堵外遇結晶 )
*二辯(指出對方論點中的缺陷或謬誤,並強調己方立場之正確性、質疑對方、攻擊對方):
我方這裡對正方有幾點的質疑,第一,只限定於不孕夫妻能使用該項權利,也就是人工生殖,這樣子合理嗎?我方認為一點都不合理。限定不孕這一點,也就算了,就是因為不孕才使用該方法,但是必須限定夫妻來使用,這就說不過去了,若單單是對單身女子來說,這根本就是忽略了單身女子的生育權,或者說是歧視單身女子的生育權利。但是,又說單親扶養的孩子,心靈上是健康的嗎?那我方再反問,擁有父親母親的孩子在發展上也都是健康的嗎?甚至在國外也有不少獸性父親的案例呀!第二,至於為何不行死後取精,若死者生前同意,為何不行,應該是要遵照個人的意願,又或是為了延續後代,既然有此技術,就應該使用呀!第三,為何捐精者不能為自己的親人或親戚,不孕夫妻想要的就是屬於自己的小孩,並且與自己相像,假若某一對不孕夫妻的丈夫,正好有親兄弟可以捐贈其精子,卻因法規上面禁止。而這時因為法規上面有說到捐精者只要持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也可以捐贈,若生出來的小孩與自己不像,還是黑皮膚之類的。這對夫妻該如何是好。還不如擇其親兄弟之精子,一方面出生的孩子也有部分的血緣關係,另一方面因為是得來不易的小孩,也會備受家族之疼愛。所以我方認為不能擇其手足或親戚之精子一點也不合理。第四,(第31條)留下生殖細胞或胚胎是會成為圖謀財產的工具,在有條件的限制之下,又不能選擇捐贈者的生殖細胞的,捐贈者又有詳細的紀錄,且先前已設定無圖謀財產之於,例如說死者的父母同意,或是死者沒什麼家產,這種情況下,還說此為圖謀財產的工具,就是不合理。
* 三辯(反駁對方對己方論點之攻擊或誤解,並重申己方立場之正確性,回應對方、澄清己方):
單親家庭:單親家庭的教育並不會比雙親的家庭差,所得到的資源與照顧也不見得比雙親家庭少,未來的成就,誰也不能說比雙親家庭的小,像是孔子,三歲喪父,孔子的母親顔征獨立撫養孔子長大,孔子還不是成了至聖先師,流傳千古,人人稱頌。宋朝歐陽修自幼喪父,其母親在沙地上教其寫字,所謂畫荻教子,後來歐陽修發奮讀書,主張發揚古文 成為北宋文壇盟主。現代的藝人中也不乏單親家庭,像是姚采穎,雖然他從小是單親家庭,但是她很勤奮努力,走上了國際的舞台,是模特兒的驕傲。我們不應該全盤否定單親家庭的小孩。
若提及自然生殖規律,便帶有歧視意味,夫妻經由性行為或其他方式,使女方受孕得以產子,夫妻為一男一女的婚配關係,然而現代的情感關係,已經不單是一男一女而已,人權行使的前提在於不妨礙他人,若說背離自然生殖規律,那麼就意味著歧視其他群體藉由在不影響他人為前提下所得到的子女。
屍體不會說話,若不是因為男方的死亡,也不會使得女方的請求成為在法庭上演的悲劇,當一方死亡,為使一個家庭的後代得以延續,應當修法寬讓,譬如將其同意權交予死者的父母,重新定義適用對象。
為子女的未來憂慮,疑慮在於懷疑女方的撫養能力,這是多餘的,因為就單身、單親的身份以及性別的刻板印象,並不能代表其子女的未來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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