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帶有族群歧視性的語言可以由「法律」來規範。
大家好,我是正方一辯,哲學系 向萬陵。我方代表為贊成帶有族群歧視性的語言可以由「法律」來規範。
原因有以下幾點:
第一,為了彌補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這點需要彌補之處是,此項只說到對於個人而言,並沒有說到對一整個族群也該適用。若每個人要負刑事責任,那侮辱整個族群呢?
第二,若說此法可能形成政府的集權作用,不應由法律來規範,而是要加強公民教育與輿論制約力量。我方則認為,法律與教育是要相輔相成的,法律本來就是教育的一環,藉由立法與堅定的實行,才可以讓人反省現有的慣性。像是,大多數的人覺得無所謂的言行(大陸妹),其實都是在傷害、歧視少數族群或弱勢族群。
對於少數或弱勢族群之歧視我方在此舉出三例:
一、 (外籍新娘)某邱姓(議瑩)立委公然發表族群歧視的言論:「滿街都是大陸之子,很可怕。」那這個歧視大陸或越南、泰國等媳婦的台灣,又如何理直氣壯地對其他人自詡我們的「人權立國」與「自由民主」?
二、 (同性戀)馬英九與黑人巧克力親密光碟事件,信用幾乎破產的前總統,在法庭上胡亂扯出與其官司毫不相干的光碟傳聞,暗示馬英九性向「異於常人」,甚至說「隱瞞性向就是說謊」的結論。「同志/黑人/梅毒──性傾向、種族與疾病」的三重汙名集於一身,成為近年政壇最為「低路」的攻擊路數。即便謝長廷還教育大眾:「我們不要歧視同性戀啦」,「是零號又怎麼樣」,「國外也有總統出櫃的」。這種含假帶真的暗示語氣,又何嘗不是歧視性言語。
三、 (原住民)狼煙再起行動自許「真台灣人」的台東縣部分原住民族群在全縣各地燃放狼煙訴求原住民和政府以對等的地位,修訂一部和原民權益有關的憲法,並要求落實原住民基本法,推動原住民真正自治。漢人制訂的二二八紀念日,對原住民來說,沒有意義」。Mateli說,原住民選擇在昨天所謂的「二二八和平紀念日」放狼煙,就是反諷政府長久來對原住民的不正義。
藉由這些例子來看立此法不單單是為了防止社會衝突而已,而是要保障弱勢群體。就因為主流的大
眾文化的歧視之言行,壓迫了弱勢的群體。歧視性的言論還會造成其少數族群的自卑,內心扭曲,
甚至不趕承認自己的文化或族群。原住民族與新移民承受著有意無意的敵意或歧視。為了不讓雙方
多數與少數互相仇恨、歧視攻擊而要力此法。就如世界人權宣言所說的:鑒於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
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鑒於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己
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污了人類的良心。
第三, 因為政治的選舉手段時常將此話題挑起,族群的對立被用以數倍的放大來看,煽動歧視、激化族群對立。常用歧視性言語的政黨,趕接受此法的規範嗎?
第四, 媒體不應該有明顯的政治立場色彩。現在的媒體也為了迎合大眾的口味,也是以誇張且重複播映來迎合。甚至是有黨派色彩鮮明的媒體,這樣如此一來,大家只會收看自己想看的,更不會增加客觀的視野,而是日趨狹隘。所以,族群平等法成立,就可以盡量避免此弊病。
第五,我們探討族群間的仇恨語言的背後,多半是來自族群、血緣、身分、社會地位,這些原因大多都不是人們自身能夠決定的,而且許多仇恨性言語是過去歷史事件中所產生的,過去的人已不再,但怨恨的言語卻延續了下來,不斷的勾起歷史的回憶,但許多遭受批評、歧視的人都並非當時的當事者,他們卻得接受語言的暴力與歧視性的指稱或稱呼,所以我們更加不應該讓此情況繼續下去。
二辯:
益,應當是個人的事,歧視者利用言論自由公開發表煽動,或攻擊的言語,如此危言聳聽,製造紛爭;搬弄是非,破壞關係並非人的本質。
以新移民而言,在少子化的趨勢,我國政府鼓勵台灣婦女生育的同時,對嫁入台灣貢獻生育力的外籍配偶則抱著否定的態度,因此,當他們的子女出生後,由於父母親的雙重弱勢及社會歧視,使新移民被貼上學習遲緩的標籤,遭學校當成是學習落後的一群。
民國九十三年教育部次長周燦德,在全國教育局長會議中討論外籍配偶生教養的問題時,提到「外籍配偶的素質有問題要節育」的說法,並呼籲各縣市教育局長要勸導外籍配偶不要生太多,因為外籍配偶及其子女教育程度差,代代相傳將使台灣競爭力下降。
這些孩子被貼上標籤,難保他不會因此成為犯罪的高危險群,許多關於高危險群(或稱危機邊緣)的研究也指出,因個人身心狀況、家庭、學校、社會、文化等不利因素之影響,在傳統教育體系中難以獲得成功經驗的青少年,容易發生偏差或違規犯過之行為問題,包括輟學、藥物濫用、暴力攻擊、危險性行為或自我傷害等。
如果聽到這段話的外籍配偶,自暴自棄,順水推舟放任孩子,甚至自殺,當初說出這段帶有偏見、歧視的言論者該不該負責?可想而知他當然不用負責,因為當時沒有族群平等法,所以他就不用負責了!
外籍配偶,在媒體報導中,普遍被分成『越南新娘』、『泰國新娘』、『緬甸新娘』等,再台灣人的一般認知裡,外籍配偶一詞並不包括來自第一世界的女子,曾經有報紙的標題寫著:「印尼新娘需索無度」、「越南新娘捲款潛逃」,將這群婦女集體與賣淫、斂財、非法打工、買賣婚姻等負面形象劃上等號,根本是集體污名化現象。
在美國,遭受種族、性別、宗教、膚色、原始國籍或年齡歧視者,可以藉由法律取得保護。台灣是一個多元族群的社會,擁有多元文化特色,多元族群生長在同一塊土地上,每個族群都需要平等的機會,不僅物質上的,更是無形的,包含名譽、聲譽,不應該讓歧視的言行繼續,若因此產生衝突與對立,後果誰來承擔?
保障人民言論自由權利的理由大致可以分為二類,第一是對於「個人價值的實現」,第二是對於「社會發展的助益」,言論自由特別是在保障屬於少數與眾不同的言論,特別是批判公共事務,對公權力主體的不悅言論,言論自由並非保障具有「明顯惡意的傾向」的言論,尤其是歧視性言論。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